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6039号之一
原告: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张一工业园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章丘市。
原告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147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147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94元,由原告淄博汇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