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2763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民森(特别授权),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8447924X2。
法定代表人:朱小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特别授权),湖北边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8年8月10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原告***诉被告咸丰县双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贺友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杜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