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81民初259号
原告:余水情,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住**市。
被告:湖北中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8743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水情诉被告湖北中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余水情于2022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水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水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水情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