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九龙池公园旁。
法定代表人:梁龙本,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玉溪综合工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航
审判员 ***
审判员 董 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