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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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琼9022执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新华路64号。
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市政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新华路64号。
被执行人:***,男,199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屯昌县市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琼902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屯昌县市政管理局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8168元,并向本院报告其近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有价证券、保险理财、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同时通过线下传统调查、实地走访、村委会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等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2.69元,本院已进行扣划,分别退给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00.71元及屯昌县市政管理局251.98元,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168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经到屯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屯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登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案款7715.31元。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屯昌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屯昌县市政管理局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蔡预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岑珑娇
书记员符源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