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3865号
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阳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3852029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江苏丰达悠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北沟街道黄山路10号A栋140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275BKQ4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丰达悠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