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小郭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祥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02财保79号
申请人:苏州小郭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3461038759,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200号(1幢462室)。
法定代表人:郭守生。
被申请人:浙江国祥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762038247,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阳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马吉尧。
被申请人: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38520294,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阳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根伟。
申请人苏州小郭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国祥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小郭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国祥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2万元。申请人苏州小郭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小郭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国祥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国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