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宇凡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宇凡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28财保73号
申请人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福建宇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2210元的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福建宇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0221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31元,由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郑 群
法官助理  李华峰 书 记 员  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