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021民初2922号
原告:安徽禾本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花园居委会完小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33670348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王村镇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0210031499948。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禾本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本公司)诉被告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王村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禾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村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禾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项目绩效承包合同》;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3265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被告就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项目进行招标,原告中标,后双方签订《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项目绩效承包合同》。此次招标采购需求采伐量64285株。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但由于天气原因,导致合同标的数量几倍增加,如按合同绩效承包总体目标的规定,清理需达到100%。则原告需清理的数量远超此次招标的三年总的清理数。原告认为因不可抗力造成情势变更,远超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的预期,若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显失公平。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另至2023年4月30日,原告共计采伐46215株,单株清理价格81.2元,清理费用计3752658元,加上打孔注药费用280000元,合计4032658元,该款被告未支付分文。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予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王村镇政府辩称:一、案件基本情况。1、合同签订情况:按照上级要求和县政府统一部署,确保歙县松材线虫病疫情五年防控攻坚行动(2021-2025年)取得实效,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连续性,王村镇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实行三年绩效承包防治模式。经县公共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绩效承包防治采购项目》由原告中标实施,双方于2022年11月22日签订《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线虫病疫情防治项目绩效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一、项目名称: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绩效承包防治项目。”“二、绩效承包防治范围:王村镇辖区内6个行政村所有涉松林分小班以及辖区内所有散生松林和四旁松树。”“绩效承包时间:2022年11月至2025年10月,共计三年。”“三、绩效承包内容:绩效承包防治范围内所有死亡(病死、其他原因致死)松树除治,健康树干注药2.0万株,按需开展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和松毛虫防治。”“绩效承包总体目标:一、彻底清除承包区每年发生的死亡(病死、其他原因致死)松树,清理率达到100%。二、采伐清理的死亡松树采取就地就近粉碎(削片、旋切)或焚烧除害处理,除害率达到100%,杜绝疫木及其剩余物流失。三、承包区每年就近普查死亡松树数量以2022年秋季普查死亡松树数量(20964株)为基数,逐年下降30%(含30%)。四、承包区2025年秋季普查时疫情小班控制在39个以下疫情面积控制在5495亩以下。”“施工技术要求及标准:一、死亡松树清理(一)时间要求:在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每年11月至翌年3月底)对承包范围内的死亡(病死、其他原因致死)松树进行集中清理除治。”“二、健康松树打孔注药(一)时间要求:健康松树打孔注药施工时间为当年12月底至次年2月底。(二)技术要求:1、打孔注药对象:根据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徽杭高速公路及省、县道沿线两侧,优势纯松树林小班范围内需要打孔注药的健康松树2.0万株。”“三、媒介昆虫防治(一)时间要求:在媒介昆虫松褐天牛羽化期(每年5月至8月),交替施用噻虫啉微胶剂、氯氰菊酯等高效低毒、环境友好型药剂,灭杀天牛成虫。”“乙方权力和职责:一、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版)》等技术文件要求进行防治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加以整改完成。”“绩效承包除治项目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伍佰伍拾万零仟零佰零元整(小写:550万元)”,结合原告投标文件“服务分项报价表”可知,绩效承包除治项目费用分为疫木除治费用5220000元,综合防治费用280000元。“合同款结算与付款方式:一、项目款结算方式。1、项目款采取分年度支付方进行,支付方式如下:2023年支付合同总价的35%,分两次支付,6月份春季疫木除治验收质量合格率达到99%以上支付合同总价的25%。10月份验收完成年度绩效目标且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松毛虫、松褐天牛防治的支付余下的10%,未完成的暂不支付;……”“2、如遇干旱、风灾、雪灾等人力不可抗因素,枯死松树除治费用由县林业局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等内容。另,根据招投标文件“2022-2023年度以2021-2022年度枯死松木实际除治株树44799株的70%预估采伐数量31359株,2023-2024年度以31359株为基数的70%预估采伐数量21951株,2024-2025年度以21951株为基数的50%预估采伐数量10976株,三年总预估采伐量为64285株”。2、合同履行情况:原告于2022年11月26日进场开工,施工至2023年3月7日。原告向歙县林业局及被告递交书面报告,称已完成招标文件中经费测算的2022-2023年度的采伐需求31359株,山上还有大量枯死松木,剩余太多,无法清理,将不再继续进行施工。接报后,县林业局及被告召集原告进行协商,因2022年旱情及原告山场与博村林场、屯溪区、休宁县插花交界,山场上枯死松木确实大量增加,根据《承包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如遇干旱等不可抗因素除治费用县林业局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经原告及县林业局与原告多次协商,县林业局同意增补原告砍伐超出森村乡、绍濂乡(2022年秋普基数)采伐系数外株数的适当施工经费,原告继续进行砍伐。至2023年8月通过县第三方验收,核定原告已采伐46215株。2023年8月之后,原告以山上有大量新增的枯死松木,预估三年采伐总量远远高于招标文件的经费测算的采伐需求64285株,无法继续履约,认为合同显失公平,要求解除三年绩效合同,同时支付已采伐46215株的工程款,于是撤走施工人员。经被告多次督催,原告拒绝进场施工。
二、合同解除的原因及理由。被告同意解除双方于2022年11月22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但对原告诉状所述解除合同的理由被告不能认同。具体原因及理由如下:首先,被告2022年11月枯死木清理工程(2022-2025年度)通过县招管局采取三年绩效承包的方式开标,原告以550万元中标,并于2022年11月22日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被告认为原告对项目难度及自身实力预估不足,以低价中标,施工过程中人力、设备投入不足,是导致其不能完成案涉项目的重要原因。其次,因2022年旱情及我镇山场与博村林场、屯溪区、休宁县插花交界,山场上枯死松木大量增加,确实造成情势变更,但县林业局已经同意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给予施工费用补贴。所以,被告认为,导致《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主要在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三、工程款结算。由于松材线虫除治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加之国家林草局要对我市松材线虫除治2020-2025年五年中期评估,被告及县林业局在今年8-11月已另请施工队在我镇开展常态化清理枯死松木。现年关将至,考虑到原告雇佣我镇本地农民工上山做业,农民工工资至今未付,为确保我镇社会稳定及枯死松木工作继续进行,马上进行再次的招投标对我镇山上现存的枯死松木进行集中除治,根据实际情况,被告同意在解除《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对工程款合理部分进行结算。根据《承包合同》及招投标文件中关于承包总体目标、施工技术要求、标准、绩效承包除治质量验收和绩效评价及合同款结算与付款方式的约定,结合原告以550万(含疫木除治费用522万元和综合防治费用28万元)中标案涉项目及原告目前实际完成作业量情况进行初步核算,被告认为应在337.83万元以下结算原告工程款。具体计算方式如下:首先,按三年砍伐总需求64285株的2022-2023年预估采伐为31359株,占64285株的48.7%,在原告实际采伐数经第三方验收确认已实际采伐46215株,完成了2022-2023年预估采伐数的基础上,被告考虑支付原告疫木防治费用254万元(522万元×48.7%)。其次,被告考虑到因2022年旱情及我镇山场与博村林场、屯溪区、休宁县插花交界,山场上枯死松木确实大量增加,承包施工期间被告与原告及县林业局,根据《承包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如遇干旱、风灾、雪灾等人力不可抗因素,枯死松树除治费用由县林业局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经过多次协商,同意增补原告继续砍伐超森村乡、绍濂乡(2022年秋普基数)采伐最高的平均系数外超出株数的适当的施工经费。森村乡、绍濂乡采伐平均系数为1.8415,我镇2022年秋普数是20964株,20964株乘以1.8415系数是38605株,故被告认为原告采伐38605株为正常数,超出38605株的可以另行给予补贴。根据统计,超出7610株乘以73.08元结算(中标价单株81.2元,扣除10%利润后单株为73.08元),考虑补贴超出株数的疫木防治费用55.61万元。再次,原告已完成打孔注药20088株,考虑支付综合防治费用28万元。综上合计,被告考虑支付原告总费用254+55.61+28=337.83万元。因此,请求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按照上级要求和歙县政府统一部署,确保歙县松材线虫病疫情五年防控攻坚行动(2021-2025年)取得实效,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连续性,王村镇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实行三年绩效承包防治模式。经歙县公共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绩效承包防治采购项目》由原告中标实施,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于2022年11月22日签订《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线虫病疫情防治项目绩效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一、项目名称: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绩效承包防治项目。”“二、绩效承包防治范围:王村镇辖区内6个行政村所有涉松林分小班以及辖区内所有散生松林和四旁松树。”“绩效承包时间:2022年11月至2025年10月,共计三年。”“三、绩效承包内容:绩效承包防治范围内所有死亡(病死、其他原因致死)松树除治,健康树干注药2.0万株,按需开展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和松毛虫防治。”“绩效承包总体目标:一、彻底清除承包区每年发生的死亡(病死、其他原因致死)松树,清理率达到100%。二、采伐清理的死亡松树采取就地就近粉碎(削片、旋切)或焚烧除害处理,除害率达到100%,杜绝疫木及其剩余物流失。三、承包区每年就近普查死亡松树数量以2022年秋季普查死亡松树数量(20964株)为基数,逐年下降30%(含30%)。四、承包区2025年秋季普查时疫情小班控制在39个以下疫情面积控制在5495亩以下。”“绩效承包除治项目合同总金额(人民币):伍佰伍拾万零仟零佰零元整(小写:550万元)”,绩效承包除治项目费用分为疫木除治费用5220000元,综合防治费用280000元。“合同款结算与付款方式:一、项目款结算方式。1、项目款采取分年度支付方进行,支付方式如下:2023年支付合同总价的35%,分两次支付,6月份春季疫木除治验收质量合格率达到99%以上支付合同总价的25%。10月份验收完成年度绩效目标且按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松毛虫、松褐天牛防治的支付余下的10%,未完成的暂不支付;……”“2、如遇干旱、风灾、雪灾等人力不可抗因素,枯死松树除治费用由县林业局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根据招投标文件“2022-2023年度以2021-2022年度枯死松木实际除治株树44799株的70%预估采伐数量31359株,2023-2024年度以31359株为基数的70%预估采伐数量21951株,2024-2025年度以21951株为基数的50%预估采伐数量10976株,三年总预估采伐量为64285株”。原告于2022年11月26日进场开工,施工至2023年3月7日。原告向歙县林业局及被告递交书面报告,称已完成招标文件中经费测算的2022-2023年度的采伐需求31359株,山上还有大量枯死松木,剩余太多,无法清理,将不再继续进行施工。接报后,县林业局及被告召集原告进行协商,因2022年旱情及原告山场与博村林场、屯溪区、休宁县插花交界,山场上枯死松木确实大量增加,根据《承包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如遇干旱等不可抗因素除治费用县林业局视情况给予一定补贴。县林业局同意增补原告砍伐超出森村乡、绍濂乡(2022年秋普基数)采伐最高的平均系数外株数的适当施工经费,原告继续进行砍伐。至2023年8月通过县第三方验收,核定原告已采伐46215株,打孔注药的健康松树20088株。2023年8月之后,原告撤走施工人员。
另查,2022年7月-11月,歙县出现严重伏秋连旱,过程强度等级达“特旱”,为1962年有完整气象记录以来最严重旱灾之一。
本院认为,因2022年歙县遭遇特旱,属不可抗力,原告提出解除《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项目绩效承包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故原、被告之间的《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项目绩效承包合同》给予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解除,原、被告均无过错,故原告的合理费用被告应予支付,合理损失经测算如下:按合同预估的三年砍伐总需求64285株,2022-2023年预估采伐数为31359株,占64285株的48.7%,原告实际采伐数为46215株,已完成了2022-2023年预估采伐数,被告应支付给原告预估采伐数的疫木防治费用254万元(522万元×48.7%)。对于超出预估采伐数的疫木防治费用计算,根据相邻乡镇森村乡、绍濂乡最高采伐平均系数为1.8415,被告2022年秋普数是20964株,20964株乘以1.8415系数是38605株,原告完成的采伐数38605株为正常时期的采伐数,超出该数量的7610株可另行计算,被告同意按中标价单株81.2元,扣除10%利润后单株为73.08元的价格进行计算,本院认为按中标价单株81.2元,扣除5%后单株为77.14元的价格计算较为合理,计587035元。原告已完成打孔注药超2万株,被告应支付综合防治费用28万元。综上合计,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总费用2540000+587035+280000=3407035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安徽禾本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之间的《歙县王村镇2022-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项目绩效承包合同》;
二、被告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禾本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费用3407035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禾本林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16元,减半收取1820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