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城阀门有限公司

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大陆阀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108号

原告: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五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晓森,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大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北路(山东盖世五金机电市场北C区40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堂,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街698号。

法定代表人:廖秋芒,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陆阀门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恒举

人民陪审员  张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康秀丽

书 记 员  周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