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108号
原告: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五路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晓森,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大陆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北路(山东盖世五金机电市场北C区40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堂,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港街698号。
法定代表人:廖秋芒,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陆阀门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城阀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山东永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恒举
人民陪审员 张国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康秀丽
书 记 员 周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