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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营市**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企管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市**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路**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79X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住所地**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发区(黄河口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151609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金开泰恒安全智能科技有,住所地**营市**营经济开发区**路**号**室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6JM1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金开绿科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市河口区工业中路**号注册号37050020002299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东营馨静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住所地**营市河口区**合街道义和村村,注册号3705032000102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50年8月20日出生,,住**营市**营区营区。 原审被告:山东金业新能源科技有,住所地**营市河口区经济开发区工业中路**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3426650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六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部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营顺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金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开泰恒安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开绿科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东营馨静雅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15490元,减半收取77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