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03民特8号 申请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73779436XY,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总部中心金州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MR1885F,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申请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且未向本院提交申请缓交、减免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