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高压电气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强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757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是北京市朝阳区,密云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其主张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案***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高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