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终79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精工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南外环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湖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强,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4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办公楼7楼。
法定代表人:黄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志武,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旸,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精工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2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精工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曾庆军
审判员 金新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