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16执25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薄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鄂0116民初14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5年6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已对上述房产启动评估拍卖措施,尚在公告期内。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2025年9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鄂0116执254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按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