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原建设有限公司

某乙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528民初608号 原告:正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山海大道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4RC59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1幢11层110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92W9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