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481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址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兴海南街170-7号楼3单元33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U9Y7A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兴城市。
被告:***,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满族,住址兴城市。
第三人:辽宁中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兴城市羊安乡八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YCF0C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城市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辽宁中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前提下,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