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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兴城市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481民初160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满族,住址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城市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兴城市钓鱼台街道兴海南街170-7号楼3单元33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U9Y7A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兴城市。 被告:***,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满族,住址兴城市。 第三人:辽宁中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兴城市羊安乡八斗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YCF0C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城市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辽宁中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前提下,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