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699号 原告:***,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文化街4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