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4民初18240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营口路9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