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花漾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9970号
原告: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A4栋N单元6层605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三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镇,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花漾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600弄8号1009室。
法定代表人:董文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男,上海花漾旅行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花漾旅行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燕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