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2838号
原告:深圳市***创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创业工业园厂房C栋第4层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179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同富裕工业城2号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99381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二栋八楼8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21650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创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