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187号
原告:上***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321771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同富裕工业城2号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9938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出具了编号021883010302041S000006《保单保函》,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依法冻结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5万元的财产,因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南山支行79×××74账户已足额冻结,现对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南山支行79×××74账户1005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捷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