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2845号
原告:上***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3217714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同富裕工业城2号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9938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出具了编号021883010302041S000006《保单保函》,为原告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自动化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