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1646号
原告:深圳市***创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创业工业园厂房C栋第4层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0179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同富裕工业城2号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99381M。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二栋八楼8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21650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创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先进储能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898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98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