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3247号
原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同富裕工业城2号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9938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B1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4678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275000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10776号的《保单保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其名下的价值人民币275000元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深圳市今朝时代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