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17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溢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留仙洞村同乐路1002号留仙文化园(原桑泰科技园)1栋。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同富裕工业城2号厂房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溢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6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溢骏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