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加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加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民申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南宁加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心圩镇大岭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爱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广西南宁加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加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加泰公司的水位标示牌砸中***、***的养殖网箱并造成97528元经济损失,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由加泰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泰公司水位标示牌倒塌是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为证实加泰公司的水位标示牌倒塌砸中其饲养的网箱的事实,诉讼中还提交了江州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2份证明、照片4张、南国早报的登报材料和证人胡某的证言等证据材料。虽然加泰公司对上述证据持有异议,但并无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原审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对上述证据的审核认定已在判决文书中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原审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判断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常理,据此认定加泰公司倒塌的水位标示牌砸中***、***的养殖网箱这一事实,并无不当。加泰公司的水位标示牌倒塌事故造成了***、***第1、2格网箱鱼全部脱逃,***、***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因网箱鱼已流失,无法确定具体数额,故根据查明的网箱放养鱼种及其放养时间,原审参照养鱼技术规范,结合左江沿岸网箱养殖环境和情况、市场中准批发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的经济损失数额,并无不妥。关于所确定的97528元经济损失,原审对其计算依据和计算方法所进行的分析和阐述,合情合理。加泰公司称***、***的网箱根本没有养殖的条件,就算有鱼,也早已跑光等主张,并无证据能以证明。因此,加泰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经济损失为97528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加泰公司的水位标示牌倒塌造成***、***的财产损害,加泰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考虑到加泰公司提及的***、***没有办理养殖证,以及所设计的箱网属于单层,又没有防逃网等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由加泰公司承担80%的责任,是其行使裁量权的正常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加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南宁加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