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2625号
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小池镇清江大道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7132W。
法定代表人:程章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革军,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小池镇世纪华园小区别墅E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AW2J2B。
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康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小池滨江新区临港产业园吴楚大道5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70778854U。
法定代表人:程菁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康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康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两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康宏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32元,减半收取7166元,由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