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民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双庄村西侧(原双庄村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4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