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60号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西安路西侧横一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4MA1P4W692F。
经营者:***,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双庄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026994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与被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限额340152.83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在限额340152.8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限额340152.83元。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