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60号之一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西安路西侧横一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4MA1P4W692F。
经营者:***,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双庄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026994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与被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6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