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60号之二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路街道西安路西侧横一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4MA1P4W692F。 经营者:***,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古清口街道双庄村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69026994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与被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祥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2元,减半收取1516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3736元,由原告淮安市淮阴区淮盐彩钢板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