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2执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丁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822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发现其名下有赣D×××××号小型汽车,并已查封;在工商总局查询系统内无股权信息;通过公积金中心查询无公积金信息;通过证券查询,无证券信息;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无保险理财产品。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1800元、诉讼费136元、承担执行费79元。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