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822民初2320号
原告:吉水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原告吉水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水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