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丁江镇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314750090L,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22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709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忠瑜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