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2执1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丁江镇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314750090L。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22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职权向金融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及部分地方性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中心(包括沪市A股市场、深市A股市场等)、网上在线支付平台(包括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经依法冻结。电话约谈被执行人时,被执行人陈述其在外负债累累,暂无履行能力。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为7047.5元,截至2020年11月4日已执行到位为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0年1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程猷
审判员 熊 毅
审判员 刘忠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罗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