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22执9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丁江镇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314750090L。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
被执行人:***,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利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822民初2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职权向金融机构(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全国性银行及部分地方性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中心(包括沪市A股市场、深市A股市场等)、网上在线支付平台(包括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有两辆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已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金12900元,诉讼费69元,截至2019年11月11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19年10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晧
审判员 熊 毅
审判员 刘忠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