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701民初1001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洋浦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德州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东风东路德百物流批发城鞋业市场B区5号楼1-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州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德州凯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收到其支付的调解款15000元,双方之间劳动争议已经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马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