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2924民初924号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顾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公司、顾某、新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某公司、顾某、新疆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某公司、顾某、新疆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某公司、顾某、新疆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23元,减半收取计257.61元,由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