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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有限公司;顾某;广西某公司;新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2924民初924号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顾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公司、顾某、新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广西某公司、顾某、新疆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某公司、顾某、新疆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某公司、顾某、新疆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23元,减半收取计257.61元,由原告新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