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7民初4455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O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治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4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