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5民初592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理人:徐某。
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8.14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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