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421民初2709号
原告:王某,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余某,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胥某,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寿县陵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邱某,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刘某,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廖某,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某公司,住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王某、余某、胥某与被告邱某、刘某、廖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廖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洪***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