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5)川1923执1694号
平昌县某医院:
某有限公司与平昌县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川1923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案件案款277602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6741元,执行费30160.2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电话:0827-623****
联系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金宝大道四号平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