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0民初307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6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9830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琪县。
原告***与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2023年7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