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0181民初3568号
原告:崇州市白头金鹏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崇州市白头镇五星村26组。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46层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都江堰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镇芒城社区上善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崇州市白头金鹏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金鹏建材)与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昇建工)、都江堰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江堰祥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托特邀调解员调解未果后,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金鹏建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祥昇建工和都江堰祥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金鹏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20年12月21日签订的《页岩砖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9,676.8元;3.判令二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9,676.8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从2021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二被告承担律师费4,000元;4.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承建青城山国际疗养度假酒店项目,2020年12月21日,以祥昇建工的名义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包括30天付清余款、发生争议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同日,原告向项目发出调价通知,对每种砖的单价作了小幅上调,都江堰祥昇盖章确认、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次日,原告根据被告指令供货(多孔砖)9,676.8元。随后二被告单方终止合同,拒不支付货款。催告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聘请律师花费4,000元。诉请法院请予支持。
祥昇建工和都江堰祥昇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诉请之事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出货单、代理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祥昇建工向原告购买页岩砖,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都江堰祥昇对原告调价通知予以确认,为债的加入,可以证明采购合同的相对人为二被告,二被告应当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供一车多孔砖后,二被告不发供货指令,经催告也无任何意思表示,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原告要求解除采购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以及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和都江堰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崇州市白头金鹏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支付货款9,676.8元;
二、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和都江堰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崇州市白头金鹏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法:以9,676.8元为基数,以LPR为标准,从2021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和都江堰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崇州市白头金鹏新型建材厂(普通合伙)支付律师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祥昇建工有限公司和都江堰祥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