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002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格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格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再生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3)川1011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金额为0。申请执行人在冻结到期前30日需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书,否则上述冻结措施将在到期后自动解除。本案已由(2024)川1002执1278号案件合并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川1002执132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
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
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