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04民初17002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曾用名:某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展某,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某甲公司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变更为10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之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