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8907号
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4号楼2层2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阚 爽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