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8907号 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4号楼2层2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夫),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阚 爽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