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6民初10612号
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4号楼2层2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阚 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