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945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路1号4号楼2层212。
法定代表人:周丙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5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董晋华。
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198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四日的物业管理费506 265.12元;二、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期间的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106 442.24元;三、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期间的电费56 075.7元;四、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金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期间的逾期支付电费违约金1738.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519元,由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新华通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光大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账户内共扣划778.56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期限均为一年,账户内无可用余额扣划。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1980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宝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毕 赢
书 记 员 周燕莉